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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环境法的发展 ——以《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为视角
2018年07月25日 09:5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曹明德 字号
关键词:生态环境;环保执法;修改;经济增长;环境保护法;立法;刑法;发展战略;环境执法;文明建设

内容摘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定改变经济增长模式,改变长期以来高污染、高能耗、高投入的经济发展模式,而坚持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模式,在国家发展战略上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在立法上表现为把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宪法,并进行环境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成立生态环境部和自然资源部。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充分汲取了多年来环境执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以及环境法学者的专家智识,引入了环境公益诉讼条款,允许致力于环境保护事业的社会组织代表社会公众利益,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关键词:生态环境;环保执法;修改;经济增长;环境保护法;立法;刑法;发展战略;环境执法;文明建设

作者简介:

  新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49—1978年,这一时期由于工业欠发达,环境污染问题尚不显著。第二阶段为1979—2012年,这一时期由于长期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迅猛,环境污染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特别是90年代之后呈日益严峻态势。与此同时,环境立法也呈迅猛之势,《环境保护法》以及各主要环境单行法均在这个阶段完成,除了个别的法律,如土壤污染防治法、湿地法等尚未制定,可以说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第三阶段为2013年至今,环境保护事业进入新时代,一方面,环境污染的严峻态势已经引起全国人民甚至世界范围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中央对环境保护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重视,“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均在这一时期应运而生,法律也作了或正在作相应的修改或制定。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定改变经济增长模式,改变长期以来高污染、高能耗、高投入的经济发展模式,而坚持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模式,在国家发展战略上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在立法上表现为把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宪法,并进行环境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成立生态环境部和自然资源部。

  在第三阶段中,最引人注目的立法事件之一就是2014年对我国1989年《环境保护法》的重大修改。这一重大修改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发展较为集中的表现,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宣示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这是对以往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校正和纠偏,同时还把环境保护优先作为一项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旨在纠正过去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抽取短期经济增长的短视行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努力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生产生活环境,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我国发展战略的重大调整。

  其二,改进环境执法,赋予环保执法机关一些行政强制执行权。环保行政机关缺乏行政强制执行权是长期以来困扰环保执法人员的一大难题。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赋予了环保执法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排放的设施、设备,甚至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其对造成环境污染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这是我国环境执法在立法上的重大改进。

  其三,确立环境公益诉讼条款,从而弥补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存在的缺失。环境保护领域既存在政府失灵,也存在市场失灵的问题,这是由环境保护具有很强的“公共物品”属性所决定的。过去过于依赖环保执法机构是导致环保执法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环保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自身存在资源不足、能力有限的问题,有时还存在意愿不足甚至权力寻租的问题。为了弥补环保行政执法存在的局限,有必要引入社会组织和公众对环保执法的有效监督和积极参与,从而有效解决环境执法中的政府失灵问题。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充分汲取了多年来环境执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以及环境法学者的专家智识,引入了环境公益诉讼条款,允许致力于环境保护事业的社会组织代表社会公众利益,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自新法生效以来,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有100多件,有效地参与了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其他主体无法替代的作用。同时,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还以专章的篇幅规定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明确要求政府和企业向公众披露环境信息。如,法律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新法还规定企业社会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在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方面,法律还强化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披露,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全文公开,而不是只披露摘要部分;同时,检察机关也可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发挥一定的作用,并推动包括《民事诉讼法》在内的相关法律的修订。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近年来的试点工作已在全国范围推行由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对环保执法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作者简介

姓名:曹明德 工作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职称: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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