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学
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
2019年03月20日 09:09 来源:《社会治理》 作者:王思斌 字号
关键词:社会治理;处理;社会问题;利益;协商;博弈;实现;保障;矛盾;政府

内容摘要:摘要:社会治理有多重含义,也有管控型治理、博弈式治理、协商式治理、服务型治理等多种类型。有效的社会治理需要体制和机制的保障,在机制上要处理好治理过程中的治理关系,可以从参与治理的意愿、理念、方法、即时效果、支持体系等方面促进有效社会治理的实现。自从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以来,我国学术界对于社会治理的性质、任务和模式做了很多有意义的研究,对于推进我国社会治理理论建设与实践发挥了积极作用,可以说,学术界和实务界在这一领域实现了很多创新。二、社会治理的几种类型根据改革以来我国社会治理的实践,社会治理可以分为四种:管控型治理、博弈式治理、协商式治理、服务型治理。

关键词:社会治理;处理;社会问题;利益;协商;博弈;实现;保障;矛盾;政府

作者简介:

  摘要:社会治理有多重含义,也有管控型治理、博弈式治理、协商式治理、服务型治理等多种类型。我们要追求有效的社会治理,社会治理的有效性与评价主体有关,也有程度上的异同。真正有效的社会治理应该是各方能接受的、并能带来持续改进效果的治理。有效的社会治理需要体制和机制的保障,在机制上要处理好治理过程中的治理关系,可以从参与治理的意愿、理念、方法、即时效果、支持体系等方面促进有效社会治理的实现。

  关键词:社会治理 有效的社会治理 有效治理机制

   作者简介:王思斌,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自从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以来,我国学术界对于社会治理的性质、任务和模式做了很多有意义的研究,对于推进我国社会治理理论建设与实践发挥了积极作用,可以说,学术界和实务界在这一领域实现了很多创新。但是笔者认为,社会治理研究还有需要加强的地方,其中一个方面就是对社会治理的有效性研究不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党的十九大又提出要“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有效的社会治理关乎民生的改善、社会公平正义和良好社会秩序的实现,本文围绕这一问题做一些基本的分析和讨论。

  一、对社会治理含义的再认识

  在国际范围内,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来讲,治理理论是在最近几十年才走向舞台中央的。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里的治理是指共同事务的处理和管理,是通过协商而不是控制解决问题的过程。

  随着我国改革进程的推进,面对需要破解的众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党中央在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现代化建设上不断进行探索。社会治理概念和理论的发展也是一个进化过程。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党的十九大指出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从以上提法的变化可以看出,党中央审时度势、与时俱进,不断在理论上进行创新。实际上这也反映了此间我国社会问题的变化和党中央对解决社会问题方式及意义理解的深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这里对治理和管理的差别性表述,一方面是对以往过分依靠强力进行社会管理的纠偏,另一方面则是对社会治理进行了现代意义的阐释。

  这里说到对社会治理意义的现代表述并不是多余之举。因为,我国历史上有丰富的治理思想,而这些治理基本上是从政府(朝廷)对民众的管理上着眼的。人们在研究历史发展规律时有“治乱盛衰”之说。荀子曾指出:“明分职,序事业,材技官能,莫不治理。”(《荀子?君道》)这里说的是政府(朝廷)对社会活动和百姓的管理。至今,在谈论政府的职能时,也常常从管理社会的角度去加以说明。笔者认为,社会管理既是政府应有的职能,也是实现社会秩序的方法;社会治理则是通过民主参与实现社会秩序的方法和机制。这也就是说,社会治理之优于社会管理,不是指政府承担的职能,而是实现这种职能的方式和机制。

  说到这里,就有一个如何通过治理实现社会秩序的问题。由于社会问题的复杂性,政府需要运用多种方式满足民众需要、维护社会公平、维持社会安全、实现社会秩序。这里也包括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正像上面所说的,在我国,对社会治理的理解有两大类:一类是政府的治国理政,这主要是指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是政府行使其职权的过程,也是实施广义社会管理的过程。这种理解和治理活动要看社会矛盾、社会问题的分布和严重情况。当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变得比较尖锐时,社会治理常常变为用强力对突出社会问题的整治和处理,其极端情况则是社会治安意义上的社会治理。另一类是对社会领域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处理。这里又分两种情况:一是由政府及群团组织等权力系统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二是吸收社会力量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当然,上述两种治理所处理的问题可能有不同,当然处理方式也不同。

作者简介

姓名:王思斌 工作单位:北京大学社会学系

职称:教授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于翠杰)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