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争鸣 >> 稷下学宫 >> 法治中国之路
王人博:宪法——国之尊者
2014年12月04日 09:0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人博 字号

内容摘要:中国宪法是“中国共识”的结晶中国古典的“宪”制,与我们今天的现行宪法体制有很大的不同。它也不同于西方意义上的宪法,中国的宪法确立者从未把宪法理解为某种契约。中国宪法的确立过程,涉及众多因素和各种复杂关系,在这些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者有:中国共产党,它是宪法确立的领导者。宪法日唤起公民对共识的信守“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而宪法宣誓仪式则能增强宪法的威严和信念,最终达成对宪法的信仰。除了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的程序机制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在条件成熟之时还应成立专门的宪法实施机构——宪法真正成为“活的宪法”,还在于宪法文本,包括具体条文能在专门机构得以实施。宪法与普通百姓相关,说到底是宪法的具体条文与他们相通。

关键词:中国宪法;中国共产党;中国共识;宪法日;宪法实施;宪法宣誓;人民;治理;宪法是;文武

作者简介:

    宪法:国之尊者

  10月29日,在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公安大楼前,获得盱眙“我最喜爱的人民警察”称号的10名优秀警察庄严地向宪法宣誓。新华社发(周海军摄)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作为一个多年教授中国宪法学的教师,笔者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这个带有坚定判断的语句由衷感到宽慰和感动。

  为什么要尊崇和敬畏宪法?宪法与党的领导有何关系?如何让宪法成为公民的信仰?在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这些问题值得我们再次思考并寻找答案。

  “宪”之根本性是人们敬畏宪法所在

  古人云:“悬法示人曰宪,从害省,从心,从目,观于法象,使人晓然知不善之害,接于目,怵于心,凛乎不可犯也。”今天,我们若再审其义,“宪”也有“表示”与“博文多能”之意。表者,使对之省察,当畏之。博多者,如文武之政,布在方策,中心藏之。所以便有“宪章文武”之言,使人有所取法。中国古人对“宪”或“宪法”的这种表述,已隐含了今天我们所言宪法的根本性。当《中庸》用“祖述尧舜,宪章文武”来表达这种根本性时,其中也蕴含我们现代人使用的正当性概念。

  中国古典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差异就是,中国人对人类事务的正当性判断并不是从一个超验的实体(如上帝)那里领受的。中国的正当性来源是经验的、历史的,如《孟子》所说,“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同样,像尧舜禹、文武周公这样的圣贤,不只是些过往的伟大历史人物,而且也是后世皆以取法的典范。他们不但为中华文化提供了德性之源,而且也为后世的中国提供了有关人类事务(如政治)的正当性标准。

  在中国文化里,“根本性”从来都不是一种纯粹的实证性,而始终隐涉了一种德性判断。换言之,因为“宪”是由像尧舜、文武这样的伟大圣贤确立和规制的,它本身就是正当性之源,人们没有理由不敬畏与尊随。中国的“宪”与“宪法”的根本性,并不是来自于西方意义上的“规范等级”中的“最高规范”,而是由确立者或制定者的正当性决定的。也就是说,问题不在于这种体制或典章本身的品质如何,重要的是,它是圣贤的制度和典章。“宪”与“宪法”本身也涵摄了使用该词语的人所体验到的那种充满敬意的主观感受。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刘浩然)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